当前位置:首页 > 通知通告

《实施办法》、《意见》和《管理规定》宣贯标语、短信

作者:防火处      时间:2018-01-2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与州委州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摘要
 
1、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进一步推进我州消防工作社会化、科学化、法治化。
2、《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已于2017年11月11日由黔西南州委组织召开常委会审议通过。
3、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同、行业自律、消防监管、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
4、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5、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开创依法治火新局面。
6、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7、加强消防工作,建设平安金州,构建和谐社会。
8、全民消防,生命至上!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9、推进“政府抓面、部门抓线、消防抓点”的社会化消防格局,努力提升我州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10、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为加快黔西南州经济建设创造更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11、消防安全是一种责任,为己为家为他人。
12、消防法规系生命,自觉遵守是保障。
13、预防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14、为了您和他人的幸福,请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15、贯彻《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做好单位消防工作,履行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16、落实政府部门消防责任,推动消防工作跨越发展。
17、安全自检,隐患自改,责任自负。
18、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19、社会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20、加强消防法治建设,依法实施消防监督。
21、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部门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负责人对分管领域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22、石化、轻工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23、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强化对本地区消防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管委会、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24、各部门、各行业主管单位建立健全工作会商、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完善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
25、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消防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26、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确定消防管理人员,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组织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27、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切实履行消防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火警处置职责。
28、机关、学校、社区、企业、村寨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消防培训和灭火、逃生疏散演练。
29、贯彻落实《黔西南州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做好市政消火栓新建、更换、维护工作。
30、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消防工作管理机构,配备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志愿消防队,不断提高处置初期火灾的能力。
 
《贵州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摘要
 
31、《贵州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11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32、公共消防设施,是指保障城乡公共消防安全服务的消防站、消防指挥中心、消防训练基地、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公益性基础设施。
33、建设单位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规划建设配套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
3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与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和建设,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35、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36、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由城市供水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37、城镇街道的宽度、转弯半径、净空高度、承载力和回车场等应当符合道路建设技术标准,保证消防车通行。
38、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同步建设建筑消防设施。
39、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40、建筑物消防设施有两个以上管理者或者使用人的,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管理。
4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记录、年度检测记录等应当自签订或者完成维护保养、检测之日起5日内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42、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与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管理平台联网的,可以单人值班。
43、消防设施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导致消防设施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处罚。
44、城建、供水、通信、公路等企业事业单位未依法履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职责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4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建设、维护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建设、维护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关闭

打印

上一篇: 贵州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下一篇: 返回列表